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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将检察职能系统地划分为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四大检察。

一、刑事检察就是,侦查机关侦查,检察院批准决定是否逮捕、起诉。

【逮捕】由公安等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后的刑事案件,需要经检察院审查批准后,才可以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如果检察院认为不构成犯罪的,或者没有羁押必要的,也可以不批准逮捕。

【起诉】侦查机关侦查终结或者监察委调查终结的刑事案件,经检察官审查,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将提起公诉。提起公诉后,检察官将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庭支持公诉。

【不起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及犯罪情节轻微等的案件,检察官审查后则会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侦查权】在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赋予了检察院对徇私枉法等14个罪名的侦查权。此外,对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公诉部门检察官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监督权】侦查监督,对公安等侦查机关该立案而不立案,或不该立案而立案以及在侦查活动中存在违法情况进行监督。同时,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等案件,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刑事审判监督,即对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所作出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进行监督,通过提起抗诉、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等方式监督。刑事执行监督,即对看守所、监狱、法院的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等进行监督。

二、民事检察就是,监督民事诉讼和执行是否合法。

三、行政检察就是对行政诉讼活动进行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检察院对法院的民事、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即检察院认为民事、行政案件中裁判不公的,审判人员有违法行为的,执行不及时的、执行有误的,诉讼、调解是虚假的,检察院都有权力进行监督。 

四、公益诉讼检察(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

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检察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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